德政字〔2024〕34号
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,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等有关规定,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(以下简称禁燃区)范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燃区分类
将市区划分为II类燃料禁燃区(较严)和III类燃料禁燃区(严格),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《高污染燃料目录》执行。
二、禁燃区范围
(一)III类燃料禁燃区 德城区和德州天衢新区范围内滨德高速以南、减河以西、南外环以北、运河大道以东的区域。
(二)II类燃料禁燃区
1. 德城区:运河街道辖区内运河大道以西区域。
2. 德州天衢新区:北至滨德高速,东至东外环,南至南外环、马颊河、东风东路,西至减河。
3. 德城区、德州天衢新区除上述范围外,其他完成清洁取暖改造(气代煤、电代煤、集中供热等)的区域。 其他县(市、区)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划定禁燃区。
三、禁燃区管理
(一)在禁燃区内,禁止销售、燃用高污染燃料;禁止新建、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,已建成的,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、页岩气、液化石油气、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。
(二)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由相关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。
(三)各县(市、区)政府(管委会)具体负责本辖区禁燃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。市发展改革、自然资源、住房城乡建设、生态环境、市场监管、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密切配合,采取有效措施,做好生产生活用能保障,支持、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,协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。
(四)本通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。
附件: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连片区域示意图
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连片区域示意图
